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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计[1995]13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4-19 生效日期:1995-04-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法定负有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代扣代收的地方各税,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属地税局管理。因此,是否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地税局负责下文明确。各局在未接到通知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完税证管理。各局在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时,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并严格凭证的领发手续和制度。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随二季度税票一同送往各局,请注意查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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