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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5]10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6-06 生效日期:1995-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于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4年12月8日和1995年4月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5月4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8月9日以国税发[1994]182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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