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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5]第11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第五条常设机构    
  第四款规定常设机构不应包括“专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科学研究或者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类似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其含义是如果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固定场所从事的活动只是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或科学研究,不论活动持续时间长短,均视为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固定场所既为本企业作广告、提供情报或进行科学研究,又为其他企业从事上述活动,则该场所的活动不能被视为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而应列为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及议定书    
  根据协定第八条和议定书的规定,中、毛两国海、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和所得,收入来源国应自该协定执行之日起免予征税。为此,毛里求斯海、空运企业在中国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应自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三、关于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免税范围    
  该款“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的其它金融机构”的用语是应毛方的要求,作为双方保有的权利而列入的原则性规定。对于今后实施协定过程中有哪些金融机构(除国家银行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待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后再通知执行。


  四、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第三款免税范围    
  该款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按照“完全或主要由政府资助的机构间的文化交流计划”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缔约国另一方免税。其含义是指,除按照政府间的文化交流计划组织的大型综合活动外,通过政府资助的民间文艺团体进行的文化交流,也享受免税待遇。


  五、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    
  该条规定收入来源国对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双方已协商同意,其含义是指对停留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待遇,超过两年的,应对第三年起取得的报酬征税。


  六、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本条第三款在双方共同基础上明确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毛双方相互对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给予税收抵扣。该款所称“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定”是指双方缔约国税法为鼓励投资所作的所得税减征、免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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