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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36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6-26 生效日期:1995-06-2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日并入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23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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