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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所设各营业机构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31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1995-06-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营业机构申请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4]103号)收悉。×××中国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北京设有×××中国代表处,对于该公司在天津、大连等地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反映各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自1994年度起×××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营业机构可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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