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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桂地税发[1995]1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7 生效日期:1995-06-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一九八八年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财字[1988]346号)规定"对收取的通行费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营业税、所得税",实施新税制以后,对收取的通行费是否继续免征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区在1994年元月1日前,对通行费给予免征营业税,是根据当时税收管理权限和产业政策而制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1994年元月1日实施新税制后,原根据老税制作出的各项减免营业税的规定已经一律停止执行。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强调指出;对过路费、过桥费等行政事业收费要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据此,我区在老税制时期对利用贷款、集资修建道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给予的税收优惠应该停止执行。从1994年元月1日起,对收取的通行费应按新营业税条 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是利用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为车辆提供通行服务而取得收入的行为。根据营业税条 例规定,对过往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子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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