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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群众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金提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地税稽[1995]1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09 生效日期:1995-06-09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完善群众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制度,确保举报奖励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提高群众检举偷税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关于重申对群众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的通知》(甘地税稽字第002号)精神,现对群众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举报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由各级税务稽查分局查办。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征管单位接受的举报线索,要移交同级稽查分局查处。

非稽查机构查办的案件不得提取奖励金。


  二、各级税务机关正常检查和征收的税款,不得提取奖励金。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查办的非群众举报案件,不得提取奖励金。


  三、提取奖励的举报案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手续。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案件后,必须按省局统一制定的稽查文书处理。举报线索以文字形式反映的,要保存原件;电话或口头举报的,要有记录原件;立案查处或转办的,要有稽查分局局长的批准原件;上级批转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表;案件查办终结的,要有检查记录和处理决定。以上资料要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案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整理保存。没有按以上要求保存资料的案件,不得计提奖励金。


  四、提取的奖励金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使用。各级稽查分局提取奖励金时,要严格按照国库条 例采用退库方式办理,不得自行从补税、罚款中直接扣除。所提奖励金要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奖励举报人。年终如有结余,可补充本级稽查分局办案经费。


  五、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应该填写领据。奖金批准和支付人员,要为举报人保密,使其消除后顾之忧。


  六、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省群众举报案件奖励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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