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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所[1995]3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1995-06-20
 

福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重申及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民航局直属的厦门航务管理站收入并入省民航局集中缴库。


  二、省民航局下属的民航福建开发公司企业的所得税,按统一税率执行,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国民航油料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按统一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国税函发[199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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