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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国税转[1995]5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6-05 生效日期:1995-06-01
 

各省、自怡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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