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 (已失效)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津国税征[1994]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1994-09-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注:工商统一收据部分已废止)

  一、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及工商统一收据。

  二、凡经市局批准自印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可使用到1994年1 2月31日,库存量大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延至1995年9月30日。

  三、适用范围

(一)收购凭证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收购农副产品、废品的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使用,收购凭证应纳入发票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二)“销货清单”适用于经营项目(品种)多,开立发票工作量大,一次销售多种商品的企业。“销货清单”作为发票附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汇总金额开立的发票及抵扣凭证不附“销货清单”无效。

(三)工商统一收据适用于全市各种经济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内部、外部暂收、暂付结算往来款项时使用,不再使用其它收据,不得代替发票。

  四、领购手续上述三种凭证由市局税收征管处负责发放和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9月30日前到市局征管处办理领购手续。

  五、工本费标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字(89)32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上述票据工本费每本分别为:收购凭证:40开p100(四联四色)2.00元;销货清单:16开p100(四联四色)3.00元;工商统一收据:48开p150(三联三色)1.50元;发售时必须开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本费收据。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工本费价格,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领、用、存制度及手续,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单据领用存报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