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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税一字[1994]29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2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针对各分局及企业反映的税政问题,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增值税

1.关于豆粕征税问题。副食工业企业以外购豆粕为原料,生产副食品并取得普通发票,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2.关于鲜牛奶征税问题。外购的牛奶工业企业经消毒、装袋销售的鲜牛奶(含散奶)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牛奶场以自属的牛奶,经消毒、装袋销售的鲜牛奶,可视为农业初级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牛奶公司系统内的牛奶经消毒、装袋销售的鲜牛奶亦比照执行。营业税1.关于混岗作业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的规定,对集体职工在全民企业混岗作业,由全民企业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集体职工及厂办集体企业(包括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的劳务者,暂不征收营业税。2.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对公园、动(植)物园儿童游艺项目,暂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各条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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