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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出租房屋中鉴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的规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规土[1994]42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9 生效日期:1994-09-09
 

市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我局依据此规定于1993年5月发出《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深规土字[1993]152号),明确“获得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其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租金计算基数,每月补交6%的地价款”。在此,便出现一个如何确定出租房屋中属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问题?从
  《条例》实施一年多的情况看,房屋出租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中,大部分证件资料难于找寻“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字样,难于确定此类出租房屋。为有利于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条例》,有效地收取补交地价款,现对鉴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

  二、凡提供“红线圈”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于这一类;否则,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三、凡原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出租的,属行政划拨土地范畴。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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