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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53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称:“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7月11日以财税字〔1994〕050号批复,同意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的以下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保险
  (一)子女成长保险金保险;
  (二)老人长寿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一)员工公积金保险;
  (二)纯二女户养老金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保险;
  (四)儿童年金保险;
  (五)律师养老保险。
  请从1994年1月1日起照此执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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