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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政一[1994]1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07 生效日期:1994-01-01
 

市税务局第四分局、人民银行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并严格按规定做好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方面的工作,按规定加紧补开和调开今年以来已发生的配售白银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对各用银单位原已经税务局同意可按人民银行的白银配售计价单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在调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得重复计算进项税额。  
 
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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