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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已无效***)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税稽[1994]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18 生效日期:1994-09-18
 

(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7号《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本市现行的征管分工原则,在沪中央企业(不含浦东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仍暂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处)负责。民航总局所属中央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办法的均由中企处负责征收所得税。

  二、对有些中央企业(包括国有三产)过去因征纳关系不明,其所得税已由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的,应和其他中央企业一样,原则上应办理移交手续,改由中企处负责征收。在未移交前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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