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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工[1994]0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1994-09-13
 

  陕西省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税发(1994)165号〕,有关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1、国有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省级企业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暂定为500元/人。地市级以下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税务局备案。

  2、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仍按原陕西省税务局、劳动厅陕税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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