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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农税字[2008]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1-06 生效日期:2008-11-0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精神,我国烟草商业企业实行总公司、省公司、地级公司三级法人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烟草总局关于中国烟草公司浙江省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改革的批复》(国烟发[2007]404号),我省于今年7月开始进行体制调整,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将原县级烟草公司的资产划转到隶属的市级公司,由市级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对取消法人资格后的县级烟草公司的房产、土地划转到其隶属的市级公司后所涉契税问题,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执行。请各地契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不征契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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