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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市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以上的计算口径
  《办法》第八条规定,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2008年1、2月份每月1600元,3-12月份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2008年1、2月份每月3200元,3-12月份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转让住房有增值的,厦门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实际征收率为1.5%,换算为应税所得率为7.5%,据此计算的年所得=售房收入×7.5%。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厦门的征管实际,采用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计算表计算,即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
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250的
5%
0
250≤税额≤750
10%
250
750≤税额≤4750
20%
1250
4750≤税额≤10750
30%
4250
10750≤税额
35%
6750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 “ 零”填写。


  附件一:我市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的操作办法

  一、关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我市自行申报纳税人可选择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按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需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别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也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纳税申报。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一)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1.纳税人的操作办法
  (1)提交有关证件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我市任一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的由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附件6),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可从“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到地税各办税柜台领取。
  (2)填报有关申报表
  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相关表报(申报表的适用分类详见附件说明):
  ①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②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
  ③除上述的年度申报外,需要补税的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3)填表要求
  一是填写的表报内容要完整:纳税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税款所属期(必须填写完整年度)、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栏目必填。纳税人如果在年度中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等栏目必填。纳税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在华天数栏目也必填(该栏目为数值型格式)。
  二是填写的表报需满足以下勾稽关系。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应满足: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划横杠栏目无需填);
  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应满足:
  合计栏目等于以上各行同列数值合计(划斜杠栏目无需填);
  三是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填报的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用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印章或签署个人姓名。
  四是申报表为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办法
  (1)报表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注意审核报表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2)报表录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先受理审核,后集中组织人员录入的办法进行报表数据的录入。录入的表报要求内容完整,且满足相应数据的勾稽关系:即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3)特殊情况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的,视以下情况处理:有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的纳税人由其年度支付收入最多的任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无参保单位和支付收入单位的纳税人由受理税务机关指定税管员负责跟踪整改。受理单位发现申报有问题纳税人的按以上处理原则反馈给主管局处理。
  (4)资料归档。纳税人申报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的基层局统一整理归档。
  (二)不需要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申报方法
  1.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申报的方法
  (1)提交有关证件,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具体要求同前述。
  (2)填报有关申报表。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报表。
  ①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②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③除上述的年度申报以外,不需要补税的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3)填表要求。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同前述。
  2.采用网上自行申报的方法
  (1)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用户的认定。
  我局自2009年1月16日始开放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有关功能,包括授权、申报、查询等。纳税人持身份证原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到主管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网上自行申报功能开通手续,经办人员审核证件后,为其开通网上自行申报功能。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到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领取。
  (2)纳税人办理网上自行申报 (《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①纳税人应视情形填报纳税申报表:
  目前提供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表有两种,分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个人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录入的报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填写的表报内容应完整:表报内容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二是填报表报的勾稽关系。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应满足的勾稽关系: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应补(退)税额栏目必须为零;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划横杠栏目无需填);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应满足:
  应补(退)税款栏目必须为零;
  合计栏目等于以上各行同列数值合计(划斜杠栏目无需填)。
  申报期内纳税人可上网删除已提交的报表,并重新填报;申报期过后,已提交报表不能上网删除,只能到柜台删除。
  ②网上申报的查询
  一是申报表报送查询。纳税人在网上可依据申报表类型和所属期查询已经提交的申报表,并可查看具体内容,同时也可将具体内容转存本地或进行打印。
  二是个税明细申报记录查询。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本人所有明细收入及纳税申报记录。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附件中所列表报可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领取。

  附件:(点击进入本网站“表报下载”可下载以下附件内容)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3.《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适用于申报税目除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其它税目的补(退)税申报)
  4.《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适用律师事务所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
  6.《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委托书》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

  附件二:受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
  地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厦3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5318528
  税政管理科:5318523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地址:湖滨南路152号1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2219256
  税政管理科:2206760
  3.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屿南1路象屿大厦1层
  咨询电话:征管科:5682931
  4.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副楼1楼
  咨询电话:税政科:3923075
  5、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滨南路8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电话2383261
  税政管理科:电话2383297
  6.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里竹坑路8号深汇大厦2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038104
  税政管理科:6038103
  7.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587800
  税政管理科:6587823
  8.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集美区集美石鼓路141号(集美办税服务中心)
  集美区杏林杏东路 41号(杏林办税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 6688179 6251068
  税政管理科: 6068949
  9.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020045
  税政管理科:7020043
  10.厦门市翔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翔安区新店镇政府大院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889879

  如有不明事项,请向附件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或拨打12366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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