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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关于修改“市属、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科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银国[1995]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3-01
 

国库各区县支库:

  经与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对市属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2.52款),区属单位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2.53款)两科目作如下修改和说明,请各区县国库支库遵照执行。

  1.市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时,均开具一张收入退还书。

  2.上述两科目均属中央级科目,市级、区县级以上两科目应无余额。如有余额,请通知税务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予以更正。

  3.各支库在微机应用程序中增加2.52、2.53两个中央级科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进入“系统维护”中的“款项文件维护”画面,选择修改功能,对上述两科目进行修改,将级次中的中央级“0”改为“1”,然后退出“款项文件维护”画面。当屏幕提出“是否重新生成汇总文件(Y/N)”时,请键入“Y”,重新生成汇总文件即可。

  4.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5年2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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