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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新国税流字[1995]16号
发文机关: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
1995-02-22
生效日期:
1995-02-2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列入1992年、19 93年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新产品,凡经原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未执行期满的,可按本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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