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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地税发[1995]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5-02-20 | 生效日期:1995-02-20 |
现将陕地税发[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件精神,结合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及集资入股等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实施年终分配股息、红利的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做一次系统调查,并对历年欠税情况做一次清理核征。直属分局应将西安地区四家上市公司的检查及税款入库情况,在汇算工作结束后,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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