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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国有粮油工业企业、粮食零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企二[1995]1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5-01-04 生效日期:1995-01-04
 

市粮食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57号),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两条 线运行后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精神,经研究,现对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国有粮油工业企业和粮食零售企业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你局所属国有面粉加工厂、油脂加工厂、大米加工厂、国有粮食零售企业和城市粮店改组成的连锁经营店免征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国有粮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要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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