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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韩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深税联发[1995]46号
发文机关: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
1995-02-13
生效日期:
1995-02-13
各分局、海洋石油深圳征收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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