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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5]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补充如下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三、该《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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