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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联发[1994]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9-14 生效日期:1994-09-14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票证由各市、县税务局按全国统一格式用发票联底纹纸印制,套印各市、县税务局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换票证票头"换票联"三个字的位置及发票监制章 的套印位置,按发票联票头的印制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市、县单位和个人发票进行查验时,需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四、换票证中“税种”、“税率”、“税额”栏,只在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调换其他发票不填写。

  五、为避免浪费,各市、县税务局已印制的旧版发票换票证,除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1994年8月19日国税发[199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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