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1994-0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