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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发[1994]55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07 生效日期:1994-10-07
 

各分局、稽查大队:
     为了加强我市供电环节的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省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见市局深税发[1994]1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企业、单位经营销售电力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供电局在我市范围内销售(包括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为深圳供电局代销)的电力,由深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2%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向税务四分局申报缴纳。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是指:由深圳供电局所属单位和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销售给用户和供给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等电力经销管理单位的电力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其他价外费用。
  二、深圳供电局支付给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的业务款项,不论项目名称和支付形式,都属于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代销电力的业务收入,应全额依5%税率计算,由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等电力经销管理单位,从事电力经销管理的业务收入,应依5%税率计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业务收入是指:当期收取的全部电费和价外费用减去当期支付给深圳供电局(包括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的电费的余额。
     以上电力经销管理单位,凡帐册健全的,按查帐征收;帐册不健全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收,并代征各税。

  四、深圳供电局所属单位和农电公司等电力代销单位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电力,均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电力,应开具专业性的普通发票,所需发票由深圳供电局向税务四分局申请购领。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公司、街道、乡村等电力经销管理单位经销的电力,均应开具专业性的普通发票,所需发票由各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以上电力经销管理单位支付电费取得的专业性普通发票,可按所支付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依17%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在申报缴税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抵扣。

  五、以上企业、单位过去应缴末缴的税款,必须于十月十五日前申报补缴。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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