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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4]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13 生效日期:1994-10-13
 

各分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对《通知》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以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所属疗养院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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