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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国税流发[1994]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计算储备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农产品10%的税率计算扣除。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即94年5月1日以前出库的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94年5月1日以后出库的部分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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