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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代码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晋国税明电[199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14 生效日期:1994-10-1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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