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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医药总公司等系统所属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工字[1994]101号晋地税所字[1994]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1994-10-06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精神,处理好新旧税制相互衔接的关系,使财税体制改革做到平稳过渡,同时,考虑到省级有关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在近期内对省医药总公司、省石油总公司、省物资厅、省新华书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和榆次液压集团等所属企业继续实行集中交库的办法。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上述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得自行抵扣亏损企业亏损),按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在地集中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各省级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要按时汇总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每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部门依据第一条 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各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对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原在基层企业利润中抵扣管理费的仍执行原办法,但要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即在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下单列;对已经省财政厅批准实行向基层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仍按原办法执行;对未经批准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准扣除。
  四、各行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所得税。各省级财政驻厂员要按季审核所辖企业的财务报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征收地主管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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