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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1994-10-2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坚持税收征管资料的统一和规范化管理,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为做好该项工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税务局搞好协作配合,按照地方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范围和权限,主动与国税局联系办理移交双方的征管资料,由双方采用复制、记录等形式加以整理,以满足双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管理的业户,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对其按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征管资料,必须全部归入纳税人的户管档案。
  对其他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应按经济性质和行业划片归类,归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档案。

  三、设置各类税收征管资料台帐。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税务登记分户台帐、税务登记分户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底版使用情况登记簿、发票台帐、发票购用证台帐、税收征管票证章戳台帐、征收台帐、税款延期缴纳台帐、税务检查台帐、违法案件查处登记簿、收取纳税保证金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帐。严格台帐登记制度,以保证全面监控整个税收征管过程。
  四、严格征管手续制度。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严格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履行必要的手续制度,不断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所有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全国统一税务文书》仍按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征[1993]57号文件的规定印制、发放。因机构调整需省地税局增印的文书数量,请各地于十一月上旬以前分类统计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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