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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利息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地税一字[1994]4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01-01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反映,我区基本建设基金制建立后,各地陆续成立了类似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的经营性公司,归口计划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对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进行经营管理。在建设银行开列基金帐户、建设银行受托负责回收基金本息,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要求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经营基本建设基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属于自有资金贷款的,按全额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属于转贷业务的,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建设银行办理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基金建设咨询投资公司从事营业税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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