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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政办发[1994]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10-31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修订重新颁布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和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对运用税收杠杆组织财政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调节个人收入,缴解社会分配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省地税局。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经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各级税务部门通过采取宣传税法、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确定代扣代缴单位、加强征管力量等措施,使新税法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较好地贯彻。但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仍很淡薄。二是当前个人所得多元化,隐蔽性较强,且一些单位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偷税、抗税现象严重。三是有些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征管力度不足,制度建设不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征管偏松的现象。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全省每年征收的税款仅占应征税款的60%,税款流失严重。
  为切实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是贯彻税法和搞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意义及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在第四季度全省普遍开展一次普及税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净化社会税收环境,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树立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积极协税护税的新风尚。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建设,遏制税款流失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防止税款跑、冒、滴、漏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完善源头控管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征管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促使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落实办税人员,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扣缴单位及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检举偷税者,税务和有关部门除为其保密外,要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此外,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还应广泛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发展税收兼职协税员,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三是尽快建立纳税资料传递制度和纳税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微机征收管理,促进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力量,建立责任制,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省市两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有关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税政管理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合理调配力量,充实征管队伍,征管任务重的可设置单独的征收机构(科、股、所),负责征收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制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计划,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责任制,完善征管约束机制,实行定岗、定人、定任务,专管员要定片、定管户、定收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征收管理差,完不成收入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扣罚奖金和税务津贴。
  为进一步调动税务部门征管人员和协税护税人员的积极性,各市以1993年为基数,按个人所得税增长部分提取25%,主要用于奖励税务部门征管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支付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奖励先进扣缴单位和办税人员,支付协税员的活动经费。
  四、严格查处偷、抗税案件,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强化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的不法行为。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擅自越权减免税的现象。要结合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全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确定检查重点,有效地开展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违法行为,要坚持依法惩处;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群众和震慑违法分子。对查出的擅自越权减免税的问题,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征管环境
  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收入计划的完成。要听取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各级地税机构刚刚组建的初期,要为地方税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支持税务部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要组织协调好税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文化、宣传部门要配合搞好税法宣传;金融、海关等部门要帮助做好源头控管工作;工商、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合力作用,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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