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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税联发[1995]第6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1995-02-22
 

各分局:

  为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我市福利企业,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精神及市民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福利企业材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已对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23家福利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经研究,将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35%以上的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等16家企业,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请各有关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489号文已转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原深圳市税务局为福利企业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6家福利企业名单重新审核批准的福利企业如下:


  市    属:
  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
  深圳市福隆实业公司
  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
  深圳市福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罗湖区属:
  罗湖区福利公司通达工艺部
  市罗湖区福利公司
  市罗湖区福利公司商店
  市罗湖区印刷厂

  南山区属:
  南山区福利公司
  南山区民乐工贸公司
  南山区盛南涂料厂
  南山区民乐工贸公司金华制衣厂

  宝安区属: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福利公司

  福田区属:
  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公司

  龙岗区属:
  龙岗区社会福利公司
  龙岗镇社会福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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