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国税流[199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4 生效日期:1995-01-04
 

  市税务局曾以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审核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二、具体申报审核审批办法:由符合规定可退还增值税的小学校办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主管税务局审核后,以签报形式并附“小学校办企业退还增值税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略)〕,报市局核批,市局批复同意后各主管税务局据以向纳税企业退还增值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