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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地税一[199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19 生效日期:1995-02-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7号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金融保险业1994年度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从1995年1月1日起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以前已征、未征的营业税不再予以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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