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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1994]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10-31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以及不建立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坏帐资料及有效的书面证明,填写《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核表》(见附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累计拆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约差额;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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