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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亏损弥补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发[1994]9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10-31
 

  纳税人用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需填报《应纳税所得弥补亏损审核表》(见附件),报税务机关审核。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和亏损额,均指按税收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计算亏损弥补年限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只能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3.1991年和1992年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1993年(含)以后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原承包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以后新发生的亏损,可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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