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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四发[1994]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1994-10-2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文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支持我省贫困县的脱贫与发展,凡符合产业政策及《通知》中第一项所列条 件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乡镇企业,可比照此《通知》执行,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城乡房地产开发公司(含“三资”企业)经营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的缴纳环节执行。
  三、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减少漏洞,保障地方税收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针对我省近期在投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投资单位非法避税数量较多及计划部门所下计划未列明税率税金的实际情况,经省局研究,采取三条 解决措施。
     (一)凡省级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含基建与技改),所列投资税税率、税金与实际建设项目不相符的,或计划中根本未列明税率税金的,省局授权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审定和纠正,并在一周内将纠正结果报省局备案。
     (二)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宣传力度,针对性要强,声势要大,面要广,做到家喻户晓,减少征收阻力。
     (三)切实加强征管,对缓交的要从严审批,减少欠税,杜绝死欠,做到应收尽
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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