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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监制章和底纹纸印制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发[1994]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1994-10-22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票监制章 和底纹纸的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各市、县集中购领,并建立发票监制章 登记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刻、伪造、转借发票监制章 。
  二、新发票监制章 的式样除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外,其规格、形状、字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变。
  三、新发票监制章 自1994年11月1日起启用,原发票监制章 同时作废,并由市、县地方税务局集中收回,上交市、地地方税务局。
  四、发票监制章 实行以旧换新制度。承印发票的企业,必须建立发票监制章 领、用、存登记簿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发票监制章 的安全。
  五、发票底纹纸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底纹纸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六、批准承印发票的企业,应凭县、市发票监制机关证明领取发票底纹纸,并建立发票底纹纸登记簿。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七、发票监制章 和底纹纸,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监制章 和底纹纸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严防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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