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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发展小水电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1994]1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14 生效日期:1994-10-14
 

省政府办公厅:
     送来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发展小水电建设负债情况调查报告》收悉。现就有关地方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府(1984)11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新建的小水电站,在未还清建站贷款本息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可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省政府确定。因此,从一九九六年开始,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小水电站能否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应报省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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