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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联发[1994]5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1994-10-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5号《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是今年税收财务大检查中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紧紧领先当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掌握专项检查的主动权。
     为组织好这次检查,各市、县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指派一位局领导(未分设的指派一位局领导)负责,各级的国、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及国税局涉外管理部门分别派人员参加,具体组织和指导整个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各基层征收单位要组织和运用强有力的检查力量,切实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搞好。各市应于11月5日前将部署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小组名单分别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
  二、检查的重点。各地在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特别要把“三资”企业、烟草企业、邮电通迅企业、外贸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供电(气)企业、广告、影视、音制作公司(单位)、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今年到期的高利率集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务必查深、查透。
  三、检查的步骤和时间。这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十一月上旬由各地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宣讲专项检查的意义。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力求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步调上保持一致。各地要认真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会议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社会各阶层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自查和重点检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自查补报阶段。十一月中旬,要动员、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搞好自查补报的前期工作,发动群众协税护税,举报偷漏税;同时,做好专项检查的调查摸底工作,弄清税源分布情况,每个征收单位要建立当地10-20户重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档案,先准重点检查对象。
    (三)重点检查阶段。十二月中旬前,要在调查摸底和业户自查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成联合检查对重点户、重点企业(单位)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50%。对偷税的大案、要案,要紧抓不放,依法严处,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及时上报省地、国税局。
    (四)整改建制阶段。这一阶段要针对重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规范征纳行为。各地要善始善终做好专项检查及其总结工作。总结材料要认真反映整个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分析当前个人收入的状况、特别高收入行业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向;总结加强征收管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和提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各地的专项检查整改工作要与当前全省统一开展的个体、私营调整纳税定额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调整核定带征率,使个体的税收负担水平与其他行业基本一致。此外,原广东省税务局曾以粤税发[1994]36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通知》,这次专项检查,各市应结合上次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的情况,对已经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个人所得科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外籍人员单列)”和工作总结各市应在1995年1月25日前一式两份分别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

  四、专项检查的目标要求。这次对个人所得的专项检查,要初步达到如下目标:一是通过检查,基本摸清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源分布情况,掌握重点税源,把偷漏税控制到最低限度。同时,通过检查使个人所得税收入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二是有针对性地充实基层征管机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切实建立健全协税护网络,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工作;三是坚持以法治税,落实和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漏可耻的良好风尚。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请各市加强与省局的联系,并按旬将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书面上报省地、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1994年10月5日国税发[1994]2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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