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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征[1994]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6 生效日期:1994-10-26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现行税务登记代码的分配使用情况,请各地、市于11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1日国税函发[1994]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
    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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