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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国税[1994]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1994-10-11
 

    (***注:此文件转发的[94]财税字第53号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14日《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3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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