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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办[1994]1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税政字[1994]第018号请示报告悉。根据报告反映,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电信单位,也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仅在销售BP机的同时,受邮电局委托代收BP机的入网费、月租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对宿县地区邮电局劳动服务公司销售BP机所得收入(包括入网费、月租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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