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23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0-28 生效日期:199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66号文件发你局)。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印双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换关于完成该协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度照会。因此,该协定及议定书将于1994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请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