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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5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4]第22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1994-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明电[1994]69号通知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各省、市已将1995年专用发票计划上报,经审定现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5年起,每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将在上年8月底下达,并按季度进行安排。各地在6月20日以前将各自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上报我局,如各地需要调整季度专用发票的用量,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我局,否则,将不予安排印制。
  二、为了随时掌握各地专用发票的用量,从1994年7月起,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专用发票的收、发、存情况季报表(季报表见附件二)。
  三、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从1995年起,取消专用发票上的地区名、制版年度、版别和批次,改用10位代码。
  即:第1、2两位代表省、市
  第3、4两位代表地区(市)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例:130195114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1995年版第一批中文四联万元版发票
  四、从1995年起,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将统一样式、统一长度(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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