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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科研单位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地税所字[199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1-05 生效日期:1995-01-01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科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以及我省人大常委会11月26日通过的《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科研单位的征免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国有科研院所,以及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集体性质的民营科技机构,这些机构需根据科研单位的条件(由省科委另行制定)严格审定,依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经各级科委认定,到当地县以上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不得超范围。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登记的,由科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其经认定登记的所有合同由科委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盖章后,税务部门方可审核办理免税手续。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技术性收入,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或其委托许可的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等有关资料。除本系统设有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外,省级单位的技术合同须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具体的免征项目是: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四、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科研单位如有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收入所得,应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不属科研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其技术合同,按有关规定申办免税者,也按上述认定登记要求办理。


  七、本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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