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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检发〈山东省屠宰税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淄地税地字[1995]第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1995-02-28
 

各区县地税局、市开发区财税局、市地税局务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号《关于检发〈山东省屠宰税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可根据《山东省屠宰税代征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依靠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代征屠宰税。代征证书市局不统一管理,由各区县负责印制发放。

  由于屠宰税涉及面广,流动分散,征管难度大,因而该税种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各区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在九五年上半年内,所属各基层地税征收机关都把屠宰税管起来,按照《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把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枘入正常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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